全部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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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用罄別喊卡!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
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發票用罄別喊卡!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more -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more -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more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more -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more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more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more -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more -
提醒您!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提醒您!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more -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more -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more